《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8日发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税率调整
- 最惠国税率:在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进口糖浆和含糖预混粉、氯乙烯、电池、隔膜等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如车用及航空汽油的最惠国税率从1%上调至5%,柴油的最惠国税率从1%上调至6%,燃料油的进口关税税率由1%提高至3%。
- 暂定税率:对935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如为支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降低环烯烃聚合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消防车和抢修车等特殊用途车辆的自动变速箱等的进口关税;为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降低环硅酸钠、CAR-T肿瘤疗法用的病毒载体、外科植入用镍、钛合金丝等的进口关税;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降低乙烷、部分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关税。
- 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8类进口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以滑准税形式实施暂定税率。
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目、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调整后,2025年税目数共计8960个,同时新增干紫菜、增碳剂、注塑机等本国子目注释,优化白酒、木质活性炭、热敏打印头等本国子目注释的表述。增列纯电动乘用车、杏鲍菇罐头、锂辉石、乙烷等本国子目,优化椰子汁、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等税目名称的表述。
协定税率
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23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亚太贸易协定》,继续按规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1年税率。
特惠税率
继续给予43个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继续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中国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此次关税调整方案有利于增加优质产品进口,扩大国内需求,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优化进口结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